强制性标准无著作权
强制性标准排除在《著作权法》保护的作品之外。我国的《著作权法》第五条规定:本法不适用于法律、法规、国家机关的决议、决定、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、行政、司法性质的文件,及其官方正式译本。其原因在于,这些文件虽然都具有相当程度的独创性,都属于作品,但是作为“官方”文件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广泛的传播和应用,从而实现国家的职能,因此有必要将这些“作品”排除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外。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强制性标准,要求在生产、施工中必须执行,这些强制性标准依据我国的《标准化法》和WTO/TBT协定的规定,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,因此,对强制性标准的采用不能受到限制,当然强制性标准不能划归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列。